啥叫AEO?
世界海關組織(WCO)在2005年第105/106屆理事會年會上通過了《全球貿易安全與便利標準框架》(以下簡稱“《標準框架》”)。《標準框架》構建于兩個支柱之上,即海關與海關之間的合作和海關與商界之間的合作。AEO是“經認證的經營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的簡稱,是世界海關組織為了實現《標準框架》,構建海關與商界之間的伙伴關系,實現貿易安全與便利目標而引入的一項制度。AEO制度是海關對守法程度、信用狀況和安全水平較高的企業進行認證、認可,從而給予其切實便利和優惠措施的制度。
AEO在《標準框架》中的定義是,貨物在國際流通中,其職能已由海關確認符合世界海關組織或相應供應鏈安全標準的相關各方,包括生產商、進口商、出口商、報關行、承運商、理貨人、中間商、口岸和機場各方、貨站經營者、綜合經營者、倉儲業經營者和分銷商。
AEO如何轉化為國內立法?
由于《標準框架》只是個框架性文件,各國需要將其轉化為國內立法才能具體實施。國際上將AEO轉化為國內立法的通行做法有兩種,第一種是新設轉化,即設立一項全新的AEO制度,如美國、歐盟和韓國;第二種是合并轉化,即把某項與AEO制度相類似的國內制度進行修改并加入AEO相關元素,如日本、馬來西亞。不管哪種方式的轉化,都要在國內立法中體現《標準框架》中關于AEO制度的實體要求和程序要求。
2005年,中國海關積極響應WCO的倡議,簽署了實施《標準框架》的意向書,并于2005年至2008年進行了AEO制度轉化的研究和實踐。2008年中國海關對當時的企業分類管理制度進行了修訂,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分類管理辦法》(海關總署第170號令,以下簡稱“《分類辦法》”)和配套的相關規定,將AEO制度關于守法、貿易安全和海關與商界的合作伙伴關系等實體要求,以及貿易便利措施、驗證程序納入其中,將AEO制度具體轉化為國內制度。
其中AA類企業的標準和條件與世界海關組織的AEO制度相關要求一致,是中國海關的AEO企業。2011年對《分類辦法》進行了修訂(海關總署第197號令),對AA類企業的標準進行了完善,使之與WCO的AEO標準更加一致。截至2013年底,我國共有AA類企業2910家。
有啥好處?
AEO制度對企業的便利分為以下兩種:一是通過AEO制度本身獲得的益處,包括改善供應鏈管理、獲得海關提供的便利措施(如減少在海關通關的時間及成本、降低查驗率、海關為AEO提供專門的客戶協調員、成為海關簡化手續的最先受益者)、改善與海關的關系和提高貿易競爭力;二是通過AEO互認獲得的益處,包括從互認國家海關獲得的益處、消除不同國家海關關員的重復現場查驗、增加國際商業的透明度,通過相似的安全監管平臺和信息、情報的交換共享加速國際貿易的流動。
中國與哪些國家已簽署《互認安排》?
中國大陸海關目前已經簽署了三個AEO互認安排,第一個是2012年6月份簽署的與新加坡的AEO互認安排,于2013年3月15日正式實施;第二個是2013年6月簽署的與韓國的AEO互認安排,于2014年4月1日正式實施;第三個是2013年10月和中國香港簽署的互認安排,計劃2014年上半年實施。
這三個AEO互認安排的內容基本相同,主要包括:承認雙方AEO制度的兼容性;接受對方對于認證企業的驗證結果和認證狀態;給予對方認證企業降低查驗率、簡化單證審核、優先通關、設立聯絡員、非常時期的優先處置等便利措施;定期交換認證企業信息;信息保密等。
三個互認安排的簽署,將利好從事中新(加坡)、中韓以及內港進出口貿易的企業,特別是雙方的AEO進出口企業。這些AEO進出口企業可以享受上述互認安排提供的通關便利。
還有哪些正在磋商?
目前我國海關正在磋商的AEO互認安排有三個:歐盟、美國、中國臺灣。
與美國的AEO合作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中美C-TPAT(注:海關與商界聯合反恐伙伴計劃)聯合驗證,雙方從2008年開始合作,以美國C-TPAT最低安全標準為主,2008年至2012年驗證了240家,雙方計劃2013年至2015年間再驗證300家。另一方面是中美AEO互認合作,目前已完成了雙方的AEO制度比對,計劃在2015年底前完成磋商。
與歐盟海關完成了AEO制度的書面比對、實地驗證觀摩和互認安排法律文本的磋商,計劃在2014年簽署互認安排。兩岸海關也已經完成了AEO互認的相關磋商工作,計劃2014年簽署并實施互認安排。
此外,中國海關還廣泛開展了與俄羅斯、印度、南非、巴西、澳大利亞、蒙古、哈薩克斯坦、以色列、阿根廷、墨西哥、瑞士等其他經濟體的AEO互認初步接觸。
文/海關總署稽查司 邵偉堅 北京海關 姜保宇